一、中國封建時代的一些基本情況
1: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土地主要掌握在各類地主及自耕農手中。
2:國家稅收主要來源于農業,農業領域兩大稅種:丁稅(人頭稅)、田賦(土地稅)。
3:士紳階層擁有諸多特權,如:可以完全免除或部分免除徭役及賦稅,獲得秀才以上功名便可躋身于士紳階層。
4:清代行政體制為:省(將軍轄區、駐藏大臣轄區,西寧辦事大臣轄區等),府(直隸州等),縣(散州等)。同時有總督、道(省的派出機構,監察區)等。
5:古代稅率不統一,各省不同,基本以縣為單位,一縣執行同一稅率。
二、清代雍正時期稅制改革的含義
1.愛新覺羅.胤禛,清圣祖康熙皇帝第四子,清朝入關之后的第三位皇帝,年號雍正(1723—1735在位),廟號清世宗。
2.雍正年間,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史稱“雍正新政”,又稱“清世宗改革”。財稅政改革措施涉及:行政管理制度、賦稅政策、戶籍政策、邊疆及民族政策等。
3.賦稅策包括:
①攤丁入畝:取消丁稅,將原有的丁稅分攤到土地稅中。
②士紳一體當差,一體納糧:取消士紳階層部分特權,取消士紳免稅免服徭役的權利。
三、清代潁州府簡介
1:潁州府行政歸屬及區劃:兩江總督(轄安徽、江蘇、江西三省)——安徽省——廬鳳道——潁州府——阜陽縣、潁上縣、蒙城縣、亳州、太和縣、霍邱縣。
2:潁州府歷史變遷:阜陽縣為潁州府的附郭縣(即府治所在地),亳州為今亳州市譙城區。清朝滅亡后,潁州改為阜陽,后霍邱縣及亳州地區不斷析出,形成今阜陽市。
3:清代阜陽地區人口并不像今日般密集,政府的控制力也不夠強。根據乾隆十七年編撰的《潁州府志》政府所掌握的潁州府總丁數為180326人。
四、清代雍正時期稅制改革的背景
1.康熙末年,貴族、官紳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農民土地不斷流失。擁有大量土地的士紳繳納賦稅較少,而失地農民仍要繳納不菲的人頭稅。財富主要集中于地主士紳階層,國家財政困難,國弱民窮,財政甚至無法擔負邊疆統一戰爭的軍費。社會矛盾加劇,人口逃散嚴重,社會動蕩。(改革的必要性)
2.明朝萬歷年間張居正變法,提出“一條鞭法”。康熙年間已提出過“攤丁入畝”思想。康熙五十一年政府宣布“盛世滋丁,永不加賦”。為雍正“攤丁入畝”政策的施行提供了經驗。(改革的可能性)
3.清代是滿族建立的政府,滿洲八旗是其統治的基礎,清朝政府不完全代表漢族地主階級的利益,在取消士紳特權時較易推行。雍正皇帝本人是一位有能力有作為的皇帝,且權力集中。(可能性)
五、稅制改革前后比較
1:改革前農民應納稅額=丁稅+土地稅=丁數*每丁科銀額(丁稅稅率)+田畝數*每畝科銀額(土地稅稅率)。
2:改革后農民應納稅額=土地稅=田畝數*每畝科銀額
3:舉例:潁州府潁上縣田畝總數為325857畝,丁數4164人,改革前丁稅稅率為0.28兩白銀/人,土地稅稅率為0.022兩白銀/畝。【數據來源:乾隆十七年《潁州府志》】。
攤丁入畝之后,原丁稅稅額攤到土地稅中,則改革后潁上縣土地稅稅率=(全縣丁稅總額+土地稅總額)/全縣田畝總數=(4164*0.28+325857*0.022)/325857=0.026兩白銀/每畝
4:對農民的影響:假設一個五口之家,有丁三人。設改革前后應納稅額分別為Y1與Y2,擁有田畝數為x。
說明:簡便考慮,只考慮征收的貨幣稅,不考慮實物稅。
則,Y1=3*0.28+x*0.022=0.022x+0.84
Y2=0.026x
根據線性規劃,當x=210,Y2圖象與Y1圖象相交,當x<210時,Y2圖象在Y1圖象之下。
即,當x<210時,Y2恒<Y1。
即,當該農戶田畝數不足210畝時,改革后應納稅額較改革前應納稅額減輕。
5:稅制改革前后比較
六、稅制改革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1:對于地多人少的州縣,“攤丁入畝”之后,農民應納稅額減少,稅負減輕。而人多地少的州縣,“攤丁入畝之后,農民應納稅額增加,稅負加重。以潁上縣和太和縣對比為例。【數據來源:乾隆十七年《潁州府志》
2.各地進度不一,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推行“攤丁入畝”政策,但貴州省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才開始推行。山西省乾隆元年(1736年)開始推行,直到道光年間(1840年左右)才基本完成。
3.影響了地主士紳階層的特權和利益,在推行過程中遇到較大阻力。
七、清代雍正時期稅制改革的評價
1.將丁稅與土地稅兩大稅種合并為土地稅單一稅種。從政府需要準確掌握丁數和土地數到只需精確掌握土地數,減少了政府社會管理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難度與工作量,體現了稅收技術的進步。
2.取消丁稅,導致逃散農民回到戶籍,同時刺激了人口繁衍,增加了人口數量,各種因素疊加影響,到乾隆末年,中國人口總數逼近四億人,達到封建時代人口數量巔峰。
3.總體上減輕了農民負擔,減小了貧富差距,緩和了社會矛盾。
4.國家財政收入增加,支持了清朝邊疆統一戰爭。
5.仍然帶有階級局限性,只是封建社會土地私有制下的改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階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