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由于打擊不力,虛假陳述現象層出不窮。日前家住阜陽市潁州區的高某因虛假陳述,被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罰款2000元。
2017年7月高某以本打算將34萬元轉入阜陽大海公司銀行賬戶而誤將款轉入阜陽大路公司為由,要求阜陽大路公司退還該款,本院以不當得利糾紛立案受理,被告抗辯被告公司員工賀某通過被告賬戶向原告借款,不存在錯誤轉款,因家住河南省的賀某目前下落不明,該借款又無人擔保,原告擔心起訴賀某要不到錢,所以沒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法官問原告,對方抗辯的是否屬實,原告否認,后法官多次找原告代理人談話告知要誠實訴訟,后原告拿出賀某給原告出具的借條,法院根據原告申請追加賀某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同時變更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對本案繼續審理。由于原告虛假陳述,影響了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為教育當事人要樹立誠信訴訟秩序,決定對原告高某罰款2000元,目前高某已主動繳納了罰款,并表示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誠實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