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2年4月15日是第7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為了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從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極地安全、深海安全等16個領域對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反分裂國家法》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 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 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1)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2)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3)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國家安全事關個人幸福、社會進步和民族復興。國家安全得不到維護,人民群眾的幸福生活就無從談起,社會就不可能發展進步,民族復興也就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