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要求,將開門搞整頓落到實處,推動我區政法系統頑瘴痼疾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現將我區政法系統頑瘴痼疾專項整治問題清單內容面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一、區委政法委機關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
(1)接受當事人請托,本人或者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近親屬等關系人,違反規定對政法單位正在辦理的案件說情、催辦、打招呼。(2)對非經上級黨組織批辦、本級黨組織決定、政法單位黨組織請示的案件,私自召開會議協調督辦、制發文件下達辦理意見。(3)超越崗位職權批轉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門及相關領導名義,違規過問政法單位在辦案件案情及進展。(4)通過干預過問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當事人或關系人通風報信,接受當事人或關系人吃請、收受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5)與政法單位干警、律師存在不正當交往行為,相互借勢利用,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等違反“三個規定”情形。
(二)違反規定利用崗位職權謀取利益問題
(1)干部本人違規經商辦企業,本人及其家屬違規參股借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2)本人及其家屬利用干部職權,違規參與特種行業、特殊場所經營管理、特定產品銷售。(3)本人及其家屬利用干部崗位職權,違規為政法機關管理服務對象辦理請托事項謀取利益。(4)本人及其家屬利用干部職務影響,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督辦處理等,充當“司法掮客”或者從事營利性法律咨詢服務。(5)本人及其家屬利用干部職務影響,進行權力“尋租”,參與“撈人”“鏟事”,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執法司法監督不力問題
(1)旗幟鮮明抓政法系統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政治責任意識不強,對執法司法人員政治輪訓和政治督察制度落實不到位。(2)以問題為導向較真碰硬開展執法司法監督不到位,應該督辦協調的案件不予督辦協調。(3)對政法單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案(事)件失職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場不鮮明問題不予嚴肅糾正。(4)對人民群眾舉報投訴的政法干警違紀違法案件包庇縱容或者壓案不查,不及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有關部門處理。(5)對政法單位隊伍管理軟弱渙散、執法司法不嚴不公不廉、違紀違法案件多發問題聽之任之、不予糾正。
(四)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
(1)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傳達、部署、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及省委重大決策部署、上級指示要求等嚴重不力。(2)壓實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管黨治警主體責任不夠、層層傳導壓力不夠,地方政法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長期停滯不前、政法隊伍紀律作風形象長期沒有改觀。(3)對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存在的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該落實不落實等問題聽之任之、不予督促糾正。(4)向政法單位安排布置任務不切實際,對政法單位請示的重要事項辦理不及時,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5)對政法單位督查、檢查、考核過多,隨意要求基層單位報送數據、材料等違反為基層減負有關規定要求。
監督電話:0558-218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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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人民法院
(一)貫徹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中的突出問題
1.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轉遞材料、打探案情,對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等情況,不按照規定如實記錄。2.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請托人、律師請吃、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案件訴訟、司法鑒定等方面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用,以及其他違規交往、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3.法院工作人員不主動報告親屬從事律師職業情況,或者不按規定提出任職回避申請;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親屬違規以律師身份代理其任職法院和轄區法院訴訟執行案件。
(二)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違反立案登記制規定,采取發放立案指標、限定立案數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礙或限制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2.違反審判期限管理規定,嚴重超審限,案件久拖不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3.違反財產保全、執行查封有關規定,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評估、處置財產不及時,執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虛假終本報結,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以終本方式結案。違規采取執行措施。
(三)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的突出問題
1.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過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屬及其請托人請客送禮,甚至受賄、索賄。2.與刑罰執行機關干警、罪犯家屬及其請托人私下串通,為罪犯違規暫予監外執行創造條件、出謀劃策。3.幫助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徇私舞弊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甚至為涉黑涉惡人員充當保護傘。
(四)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違規參股借貸問題
1.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2.違規參與民間借貸、非法融資、有償擔保,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證券,違規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3.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或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五)原法院人員違規到律師事務所當律師或在幕后當“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問題
1.違反離職從業限制性規定。法院原領導干部離任后三年內、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后二年內,接受原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聘任或擔任合伙人、設立人;以其他律師名義接受委托,隱名代理,在幕后充當“法律顧問”。2.充當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員利用離任前職務身份及影響,或利用上下級法院間的工作關系、原任職法院的同事關系等,為案件承辦法官與當事人、受托人、律師之間的違規接觸交往牽線搭橋,或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的請托,違規干預過問案件,從中牟利。
(六)訴訟費退費不及時問題
1.在立案階段不主動收集當事人銀行賬戶信息,案件審結后,再要求當事人提出退費申請、提供銀行賬戶信息。2.辦理退費時工作拖沓,時間超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法律文書生效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要求。3.當事人申請退費且提供銀行賬戶信息的,拖延退費或拒不退費。
(七)網上立案覆蓋面不廣問題
1.網上訴訟服務應用能力和水平低。2.網上立案、跨區域立案、網上調解、網上閱卷、網上保全、網上鑒定使用率不高。3.宣傳推廣覆蓋面不廣。4.后臺響應較慢、不及時等問題。
(八)執行行為不規范、慢作為問題
1. 執行不規范、不執行、慢執行、選擇性執行。2.執行款支付不及時。3. 當事人與執行法官溝通渠道不暢通,當事人反映訴求回復不及時。
舉報電話:0558-2552600(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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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地址:阜陽市潁州區潁淮大道636號,潁州區人民法院監察室,郵編:236000。
三、區人民檢察院
(一)貫徹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不到位問題
重點整治領導干部對落實“三個規定”重視不夠、組織不力、表率作用不強,檢察人員不熟悉、不掌握有關要求,不愿、不會、不敢如實記錄報告,避重就輕、選擇性填報或湊數填報等情形;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請托,違規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違規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甚至沆瀣一氣、勾兌案件;監督檢查、通報曝光、追責問責機制不健全,導致“三個規定”落實不到位;對外宣傳不夠,社會認知度不高。
(二)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問題
重點整治檢察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檢察人員違反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檢察人員所任職檢察院轄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檢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擔任該檢察官任職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在該檢察官任職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三)違規參股借貸問題
重點整治檢察人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償擔保,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證券;檢察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與所辦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代理律師存在違規借貸等不當經濟往來行為。
(四)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問題
重點整治對公安機關應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立案而立案監督不力;對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長期擱置、久拖不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訴,未依法監督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對依法應當逮捕、起訴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訴決定,導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對民事、行政案件申請監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時審查;對可能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線索不及時審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時調查核實;對冤錯案件中檢察人員應當追責而未追責。
(五)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
重點整治被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脫管、漏管,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監督不力。
(六)檢察官離任后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掮客問題
重點整治違反離職從業限制性規定、違反《檢察官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及以其他律師名義接受委托,隱名代理,在幕后充當“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檢察機關原領導干部和檢察官利用離任前職務身份和影響,或利用上下級檢察院間工作關系、原任職檢察院的同事關系等,為案件承辦檢察官與當事人及親屬、受托人、律師之間的違規接觸交往牽線搭橋,或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的請托,違規干預過問案件,從中牟利。
(七)檢察權監督機制不完善的問題
重點整治司法辦案不規范不嚴格,存在不合格、瑕疵案件;檢察業務數據填報不準確,存在錯填、漏填,甚至造假案、辦湊數案現象;案件卷宗歸檔不及時不規范;司法責任追究震懾作用沒有得到有效彰顯。
(八)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聽取律師意見不充分的問題
重點整治律師值班不經常,溝通不暢,較少會見、閱卷,對案件性質和案件事實了解不夠;認罪認罰控辯協商時未嚴格落實律師在場規定,卷宗材料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律師意見未記錄在案;未主動了解犯罪嫌疑人有無辯護律師,未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認罪認罰從寬權利義務,導致認罪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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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信訪接待和電話的時間為工作日上班時間,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15日。
四、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
(一)重點整治防止干預“三個規定”不到位問題
向辦案單位負責人或者辦案人員提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當事人近親屬、代理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員;本人或者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近親屬等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本人或者授意身邊工作人員、近親屬等關系人違反規定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泄露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存在的其他問題。
(二)重點整治有案不立、壓案不查、降格處理及違規取保候審問題
警情未依法依規及時進行分流;違法受案立案;對受立案情況不按規定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在系統外流轉案件等問題;履行法定偵查(調查)職責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時開展偵查(調查)取證工作,不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久拖不決,偵而不結;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時依法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對發現新的犯罪線索,不依法立案偵查或繼續偵查;對檢察機關要求補充偵查不及時執行回復;刑事案件降格為行政案件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處罰而不處罰或者降格處罰,決定治安拘留無正當理由不執行,不屬于調解范圍而以調代處的,對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需要行政處理的不依法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的;符合移送起訴條件不及時移送起訴;違反法定取保候審條件而取保;未依法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保證金不及時退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后偵查取證工作懈怠,保而不偵、以保代偵;其他違規執法問題。
(三)重點整治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
(四)重點整治違規插手、干預經濟糾紛問題
重點整治以“刑事優先”為由,干擾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審理、執行的;對無管轄權的案件線索違規立案的;涉嫌刑事案件為名,替經濟糾紛一方“拉偏架”,迫使經濟糾紛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放棄合理利益訴求的;利用公安民警身份充當掮客調解經濟糾紛的;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處置涉企財物的;制造條件濫用立案前調查措施,為他人民事訴訟提供證據便利的;有其他違規插手、干預經濟糾紛行為的。
(五)重點整治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借貸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問題
重點整治公安民警經商辦企業的;公安民警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公安民警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公安民警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娛樂場所等企業的;公安民警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組織、個人的;公安民警利用職權推銷、指定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公安民警違反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公安民警分管的轄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的;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公安民警或公安民警的家屬、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六)重點整治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法問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場所建設不規范,不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被監視居住人員安全保障不到位;管理部門未嚴格執行辦案與管理相分離、居住與審查相分離的原則,責任部門依照職責對指定居所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督不到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不明確,存在違規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形;符合移送起訴條件的不及時移送起訴,存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偵查取證工作懈怠、監而不偵、超過期限等情況;其他違規的情形。
(七)重點整治涉“酒賭毒密網”問題
公務用槍管理不嚴、使用不規范;值班、備勤、培訓期間飲酒,公共場所酗酒滋事,酒后駕駛機動車;參與賭博或參股賭場或充當賭場“保護傘”;吸食毒品或參與、包庇販毒活動;涉密人員、涉密載體、計算機網絡保密管理監督不到位,公安網電腦違規使用移動存儲介質,印章使用管理不健全;在非涉密網、微信群傳播不當言論不當信息、涉密內容;向外泄露內部及敏感信息;數字證書使用管理不規范,造成失泄密的。
舉報電話:0558-2615254
來信地址:阜陽市河濱西路1067號
收件人:潁州公安分局教育整頓工作專班
五、區司法局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1.少數領導干部不了解、不重視、不帶頭記錄填報,推動落實“三個規定”重視程度不夠,造成責任傳導層層遞減;
2.教育宣傳力度不夠,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個規定”內容,不愿、不會、不敢或不如實填報;
3.相互請托,接受請客送禮或其他利益,違反規定說情打招呼,過問和干預案件;
4.與涉案對象或利害關系機構和個人不正當接觸、交往,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
5.填報記錄、通報、倒查追責、檢查督導等制度機制落實不到位,配套措施滯后,未建立上下一體的強制填報、信息直報功能的信息平臺。
(二)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1.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審核把關不嚴,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2.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具體案件中接收請托、收受賄賂,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甚至充當涉黑涉惡罪犯或其他重點罪犯保護傘;
3.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請、收受賄賂、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審核把關不嚴,違規違法辦理外出、遷居等導致脫管、漏管。
(三)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及違規參股借貸
1.個人經商辦企業、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或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2.違反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
3.違規參股或利用公權力、關系網非法融資、高利放貸、有償擔保,低于銀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其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四)法官、檢察官離任后,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掮客,律師和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
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及開除公職人員)違反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在幕后擔任“法律顧問”、行政輔助人員,充當司法掮客,搞利益輸送。
(五)律師違法違規執業
1.親屬行賄、介紹賄賂,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以各種方式變相搞利益輸送,“圍獵”司法人員;
2.律師事務所吸收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親屬等作為“隱名合伙人”,為向司法人員利益輸送牽線搭橋,接受司法人員介紹的案源,支付“介紹費”;
3.違反規定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與案件有關的司法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向其打探案情等;
4.采用誘導、欺騙等方式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5.變相收取律師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采取分解收費項目等方式亂收費;
6.通過網絡、媒體、社交平臺等進行虛假、不當或誤導性宣傳,對案件發表不當評論、惡意炒作,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員;
7.不按規定開具收費合法票據,私自收案、私自收費,違規進行風險代理;
8.代理不盡職盡責,因過錯導致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重大遺漏或者錯誤。
舉報電話:0558-2176441;
舉報郵箱:591782147@qq.com;
來信地址:阜陽市潁州區奎星路106號潁州區司法局
受理信訪接待和電話的時間為工作日上班時間,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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