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全市12315系統共受理各類咨詢、投訴、舉報共計96907件。其中投訴17789件,舉報9208件,咨詢69910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227.65余萬元。 其中商品類消費投訴舉報共19556件,受理量居前3位的為一般食品類、醫療器械類、家居用品類;受理服務類消費投訴舉報共7441件,受理量居前三位的為餐飲和住宿服務類,文化、娛樂、體育服務,其他服務類。 2020年,市消保委系統全年共受理投訴880起,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18.31萬元,接待來訪咨詢8210人次,加倍賠償3件,支持消費者起訴11件。
2020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2020年6月,九十多歲的消費者李某通過信件投訴稱其購買的電動座椅出現電機漏油以及輪胎漏氣現象,多次維修后問題不斷。經阜陽市消保委與商家協調,當日維修解決。
2020年11月9日,潁東區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投訴稱有八名老人在購買凈水機時,商家承諾中獎可返還購買費但一直未退。經過潁東區市場監管人員調查調解,退還八名老人19620元。
2020年6月份,消費者李某投訴其購買的紅磚在使用時已經風化碎掉,與經營者協商未果。經臨泉縣消保委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4車紅磚,挽回經濟損失12000元。
2020年10月1日,消費者張某投訴其定制的品牌沙發由于商家測量失誤導致無法正常安放。經過太和縣消保委調解,商家全額退款9499元。
2020年3月,太和縣消保委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轉辦函:內蒙古消費者趙女士在2020年1月份購買太和某商家kn95型口罩商家發錯貨,經太和縣消保委與太和縣市場局聯合調查調解,商家一次性退還口罩差價3000元。
2020年9月,消費者胡某投訴稱其未成年的女兒(14歲)在未經家長同意的情況下購買了價值2998元的手機。經潁上縣消保委調解,商家為消費者作退貨處理。
2021年1月14日,消費者吳某投訴其在界首某水暖店購買的裝修水管突然凍裂,引發屋內進水受損嚴重。經界首市消保委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4000元。
2020年8月份,消費者孟某投訴其買房子承諾的優惠購房抵用券一直未給使用。經阜南縣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5000元。
2020年7月28日,消費者王某投訴稱其在某鋼琴培訓學校退費時商家以收取免費體驗課的費用為由扣費。經潁泉區市場監督部門調查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00元。
2020年12月2日,消費者馬女士投訴稱其在某售樓部交納的一個月之內不購房可退還的意向金未退。經臨泉縣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000元。
綜合執法典型案例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阜陽市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的“驚世康”果蔬鐵、“驚世康”鱈魚肝油等四種產品標注生產企業為阜陽市某有限公司,香港合生元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授權;該公司生產的“益源倍力健”DHA藻油、“益源倍力健”山楂雞內金,該兩種產品上標注生產企業:阜陽市某有限公司,湯臣倍健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合生元”健合(中國)有限公司、“湯臣倍健”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六種產品并非兩家授權生產的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0年5月29日,潁泉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阜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置業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樓盤樓體外墻、圍擋、售樓部周圍及室內等處的廣告中,宣傳含有“住壹號院讀玉泉小學”、“城北核心,升值無限”、“有國際大品牌做依靠,跟著大牌向‘錢’看”、“12年無憂托管運營,保證高收益,高回報率,小投資、大收益”等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依據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阜南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消除影響,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臨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臨泉縣某大藥房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藥房于2020年3月底開始在“藥房網商城”銷售“和胃降逆膠囊”處方藥(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20025192,生產日期:2019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規格:2*12粒/板/盒,生產企業:陜西威信制藥有限公司,網站庫存:2盒),并授權“藥房網商城”幫其在網站上傳并展示該藥品功能與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說明書圖解、藥品外包裝圖片等信息。
當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臨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之規定對該大藥房作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對位于潁上縣劉集鄉蘇楊村一民宅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獲解某涉嫌非法加工、生產的“五年口子窖”:規格:400ML×6瓶的22件:,400ML×4瓶的174件;“六年口子窖”:規格:450mlx6瓶的266件,450mlx4瓶的155件,壓盒機1臺,灌裝機兩臺,散裝白酒44桶(50公斤一桶)及尚未使用的原材料空酒瓶56箱(30只/箱)、酒包裝盒221箱(30只/箱)、酒包裝箱19包(70只/包)、瓶蓋3000個。經查:上述白酒及未使用的原材料酒瓶、酒盒、酒箱等,為假冒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口子”注冊商標和“口子窖”注冊商標的產品。經商標所有權人出具的價格證明及執法人員調取的市場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393040元。
當事人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數額較大,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追訴標準。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潁上縣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潁上縣公安局于6月30日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油條(自制)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測。經檢驗,油條中鋁的殘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規定的限量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罪的追訴標準,潁東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潁東區公安局已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其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責令改正。2020年11月30日,潁州區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仍不能提供其經營的進口冷鏈食品的銷售記錄。潁州區市場監管局于當日依法立案調查。
該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2020年12月31日,潁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熟食店冷庫實施現場檢查。發現其內存放標有“NEW ZEALAND”等外文字樣的、無中文標簽標識的進口冷凍食品10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進貨票據及檢驗合格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從某農貿市場購進上述冷凍食品,截至執法人員檢查時,已售出2件。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進口冷凍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潁上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太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在當事人成品庫查獲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東莞米粉”150袋,太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批商品予以扣押。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的“翠竹”牌東莞米粉,為侵犯東莞市道滘聯合米制品廠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翠竹”牌東莞米粉1400袋,銷售1250袋,庫存150袋,違法經營額28938元。當事人經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太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米粉150袋、罰款43407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2020年6月3日,界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界首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商鋪銷售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銷售商品房、商鋪139套,商鋪銷售未明碼標價。界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置業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6月19日,界首市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整改情況現場核查時發現,該公司仍未對銷售房源明碼標價,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9月21日,界首市局對該公司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8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