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第五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并用于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廣普及普通話的意義和作用
推廣普及普通話關系到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是一項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社會公共事務。推廣普及普通話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第一,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克服語言隔閡,促進社會交往;第二,有利于促進各地區人員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統一的市場;第三,有利于增進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交流,發展各民族經濟,促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第四,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提高公民文化素質;第五,有利于提高中文信息處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會信息的建設,適應現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什么是普通話?
什么是規范漢字?
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現代漢民族共同語。從語音、語匯、語法三個方面來對普通話加以規范。規范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并由國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體字、簡化字和未經整理簡化的傳承字。簡化字以1986年10月由國務院批準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中所收的簡化字為準。正體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選用的字為準。不過該表公布后又作了幾次調整,一共恢復使用了28個被淘汰的異體字(參見“學習《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一題)。傳承字是指歷史上流傳下來沿用至今,未加整理簡化或不需要整理簡化的字。規范漢字的字形以1988年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規定的新字形為準。